| 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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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英速運的專遞「積分獎賞計劃」(下稱「計劃」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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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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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計劃只適用於香港月結帳戶客戶(下稱「客戶」)。計劃以客戶設立的每個專遞帳戶為計算積分單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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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I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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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於計劃期內,使用專遞服務(包括香港本地速遞服務、中國快遞服務、台灣快遞服務、澳門快遞服務、德國快遞服務)可獲贈積分,每消費港幣十元可獲贈一分積分。有關帳戶的積分及換領獎賞紀錄,會於帳戶的月結單上列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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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I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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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須於每年3月31日前以所累積的積分換取獎賞,否則積分將作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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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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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客戶的帳戶服務因任何原因被終止或取消,其累積的積分將立刻作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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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V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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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必須維持良好的帳戶紀錄方能換領獎賞,精英速運保留最終決定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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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VI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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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領獎賞的申請,須視乎客戶是否已累積足夠的積分而定。每個換領禮品的申請約需四星期時間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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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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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領獎賞的申請一經接納,客戶一律不得取消、更改或以其他申請替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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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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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任何情況下,客戶均不可以獎賞兌換現金或精英速運的其他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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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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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領禮品通知書或現金券只會寄往客戶的登記地址,予登記聯絡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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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I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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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英速運絕不會就供換領的禮品作出保證或賦予含意,包括但不只限於禮品的品質、隨附的條款及細則、任何形式的保證、其本身作為商品應具備的性能或知識產權。精英速運毋須負客戶因使用禮品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任何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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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I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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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客戶未於繳款日或之前,繳付帳戶全部應付金額,其累積的積分將立刻作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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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V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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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英速運保留權利於計劃舉行期間,更改本小冊子內積分即賞計劃的條款及細則,毋須事先通知。有關更改會於帳戶的月結單上刊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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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XV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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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本條款及細則中、英文版本有歧義,則以英文版本作準。所有與換領獎賞申請有關的事宜或爭議,均以精英速運的決定為最終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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